裁判要旨1: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不承认与合理辩解均不能视为翻供。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第189号,郭玉林等打劫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可以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可以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案、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推行紧急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要紧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5号,李吉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公告其到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76号,徐凤打劫案。
裁判要旨5:“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只需要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需要其如实供述犯罪时的主观心态,不然不可以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不是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需要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首要条件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不是存在的辩解。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3号,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首是不是从轻处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7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7:犯罪后自首,一审庭审中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仍应认定为自首。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谢齐勇偷窃案。
裁判要旨8:主动投案后一审首翻供,二审后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张春伟故意伤害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