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怎么样更合理
第一,对现行条例“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不适合简单地一删了之,而应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特征。从法制办给出的删除理由看,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其次则是为了删繁就简,永久性地消除争议。法制办给出的两个基本依据,公众都可以找出足够的反驳理由。譬如,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可以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赔偿的渠道解决。但上下班途中毕竟是完成工作必不可缺的筹备和延伸阶段,将它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没有明显不妥。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只应当为工伤保险的核心情形提供保障,也应当为非核心情形提供保障。社会的进步需要逐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相反。退一步说,交通事故赔偿在有时候都很难到位,尤其是遇见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伤亡职员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为此,应继续保留“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但在享受待遇上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解决重复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假如交通事故赔偿高于或等于工伤保险赔偿时,职员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如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时,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减除肇事方已经赔偿的数额。
第二,修改后“不能认定工伤”的范围,仍显范围过大。尽管征求建议稿将现行条例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修改为“犯罪的”,这等于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值得一定。但此中却并未对罪行的轻重进行区别,显失公平。不能认定工伤的“犯罪”至少应限于故意犯罪,而不应包含过失犯罪。假如要排除过失重罪的话,还可以从刑罚轻重角度设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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