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指令别人人格或名誉遭到损害的行为。按普通人的理解,吐口水、泼屎尿、扒衣服、骂街骂娘等行为都是侮辱,但如此的行为是不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什么程度的侮辱才称得上情节紧急并构成犯罪?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该法律规定可知,行为要构成侮辱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办法进行侮辱;2、侮辱行为需要是公然进行的;3、需达到情节紧急标准。下面笔者将对这三个条件进行逐个剖析,以求明确侮辱行为构罪的规范。
1、“暴力或其他办法侮辱”的意思
《现代汉语词典》对侮辱一词的讲解为:使他们人格或名誉遭到损害,蒙受耻辱。实践来看,侮辱行为通常来讲有三种主要形式:
第一是暴力侮辱,也即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来损害别人的人格、名誉,这种方法主如果通过身体动作的直接接触来完成,譬如朝别人泼屎尿、暴力逼迫别人下跪磕头、爬行、扒光别人衣物等。
第二是言语侮辱,即以言语、言词等方法谩骂、诋毁、嘲弄别人,最容易见到的骂街就是这种形式。
第三是文字侮辱,即以信件、文章、报刊、漫画、推广文案、发帖等各种形式侮辱别人,现在最为容易见到的互联网暴力侮辱就大多是此种形式。
由于《刑法》第246条用“暴力或其他办法”如此的开放性描述,事实上对侮辱行为的形式没进行限定,所以行为只须使别人的人格或者名誉遭到损害,就或许会被认定为侮辱罪。
2、“公然”的理解
与《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规定不同,《刑法》中需要侮辱行为需要是公然进行的。
这里的“公然”应当怎么样理解?
第一,公然与当面是两个定义,公然侮辱并非指侮辱行为需要在被害人在场的状况下推行,信息互联网年代下这一点基本没争议。
第二,理论上有“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这种争论,简单来讲,到底是以推行侮辱行为时的状况还是以推行完侮辱行为后的状况,来作为判断“公然”的规范。比如,乙孤身在家,甲一个人提了一桶尿去到乙的住处并且泼向乙,乙随后外出向丙、丁、戊等哭诉说甲向其泼尿,导致人尽皆知。那样是应当以甲泼尿时的状况,还是应当以甲泼尿后乙宣传时的状况来认定公然?笔者觉得应当是前者,甲的行为并不公然,这既符合刑法以行为时作为判断违法性的基础,也能预防入罪范围的不当扩大,毕竟假如被害人主动将自己被侮辱的事实进行公开,结果不应当归责于行为人。
最后,公然的范围怎么样界定,也即在什么人面前推行侮辱行为才算公然侮辱。笔者觉得从反面来讲解可能能更好地理解,即除去在特定少数人面前推行侮辱行为不成立公然侮辱,其余都成立。当然,假如特定少数人中包含记者、互联网博主等,那侮辱行为本身就有被公然化的非常大风险,假如后续被公开,侮辱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侮辱罪。
3、“情节紧急”的规范
情节紧急是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什么程度的侮辱才能构成情节紧急?《刑法》及司法讲解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如下什么时间关于情节紧急的判断要素。
第一是方法的恶劣程度。当行为的方法十分恶劣,特别是暴力型侮辱,情节相对紧急。譬如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别人裸照,并配有“有偿约炮”、“床照”、“出轨捉奸”等文字,因方法恶劣应认定为侮辱情节紧急,有关案例见于(2019)粤03刑终929号刑事裁定书。或者实践中很多存在的,公然向别人泼屎尿的行为,由于行为方法暴力、恶劣,基本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侮辱罪,如(2018)粤16刑终148号、(2019)粤1621刑初16号等。
第二是侮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通常来讲,假如侮辱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导致恶劣的社会干扰或者致使被害人“社死”等,应认定侮辱行为情节紧急,有关案例见于四川绵竹常某一等侮辱案、(2016)川1526刑初12号等。应该注意的是,后果需要与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侮辱行为致使了紧急后果,不然不应作为情节紧急的参考原因,有关案例见于(2019)粤1521刑初616号。
第三是侮辱行为的持续性。假如侮辱行为持续不断,即便单次行为可能没达到情节紧急的规范,但累计多次的侮辱同样可能致使别人人格贬损。比如甲每次碰到乙都会谩骂乙并且朝乙吐口水,经年累月,于是甲提起了自诉,法院审理后觉得甲辱骂的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情节紧急,构成侮辱罪,参见(2019)粤0303刑初240号判决。
第四是侮辱的内容、动机、对象等。譬如辱骂别人为“婊子”、“杂种”自然比“渣女”、“娘炮”等更具备侮辱性;出于打击报复或者构陷别人的动机推行侮辱行为,也比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型的侮辱情节更为紧急。另外,行为对象不同也会会致使情节评价不同,譬如侮辱未成年人、有特定身份的人(如教师、大夫等)、身体有缺点的人,相较而言情节更为恶劣。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第2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