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国内解决行政争议不可或缺的两种法律性质不一样的救济监督规范。但作为同是行政救济监督的方法或渠道,两者也存在着肯定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复议救济是行政诉讼救济的基础和首要条件,行政诉讼救济是行政复议救济的监督和保障。综观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者的关系可总结为选择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和特例模式三种。
[编辑]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征: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需要是觉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需要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假如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没有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察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只须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